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及其遺族或在職亡故公務人員遺族,所領月退休金 、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給付金額之調整,適用退撫法第六十七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審酌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於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或其遺族及 在職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之政府照護,應維持與現行退撫制度相同之退撫 權益,適用退撫法規定計算並發給月退休金、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等定期 給與,自應適用退撫法規定調整給付金額,爰於本條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