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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八條
財政稅務局得會同相關機關派員對各管理機關經管之財產,作定期或不定 期之檢核。 前項檢核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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