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保養作業:
一、車輛進廠須駛入指定處所,作業人員或駕駛人於車輛停放熄火後應拉
手煞車,以防止車輛移動。
二、修車作業區應保持清潔,規劃作業管制區,如有油污或雜物應予清除
以防滑倒。
三、舉升傾卸車載物台、車頭或車箱從事維修保養時,應以吊架、安全檔
塊或安全支柱吊撐,以防止驟然下落。
四、引擎維修如須發動運轉時,應注意運轉皮帶及風扇之捲夾危害。
五、易引起爆炸或火災之汽、柴油及氧氣、乙炔等存放場所,應嚴禁煙火
。
六、氣體鋼瓶應使用具檢驗合格之鋼瓶,並注意有效期限。使用時需直立
,不可橫臥使用,且須避免太陽曝曬或接近高溫物體,並隨時檢查輸
氣軟管有無龜裂、漏氣。
七、砂輪機不得將安全護罩拆卸,砂輪片應適時換裝新品。
八、空氣壓縮機應定時檢查保養。
九、作業人員應避免碰及高溫之排氣管。於狹窄處實施檢點時,應配戴安
全帽。
十、潤滑油、柴油及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應儲存於通風良好處並依危害特
性分類標示,操作時應依規定佩戴個人防護具。
十一、鈑金噴漆應於特定場所施工並加設排氣裝置,作業時須佩戴口罩、
手套及相關防護設備。
十二、零件、物件及輪胎放置應使用鋼架並加穩固,取用時高度超過一‧
五公尺以上時,應使用安全上下設備。
十三、從事臨時道路救援維修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警示安全,坡度路面置
車輪檔,避免車輛滑動。
十四、使用千斤頂支撐進行維修時,應先確認千斤頂無漏油失壓,支頂位
置適當不至滑溜穿透,以防車輛傾倒、驟降意外。
十五、車輛維修廠商於本局所轄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依本守則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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