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下列四組,每組名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科學組
二、工程科學組。
三、生命科學組。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組。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增列第二款,原第二款及第三款分別遞移為第三款及第四款,
    並配合修正序文文字。
二、目前院士選舉係將基礎與工程及應用科學相關各領域合為數理科學組
    ,惟鑑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學術處有自然、工程、生物及人文
    四個處,教育部國家講座得獎人,亦依領域分自然、工程、生物及人
    文社會等領域,且參酌美國、英國、澳洲等國皆設有國家級工程領域
    院士之稱號,為彰顯工程學研究對於科技及產業發展之重要性,鼓勵
    工程及相關應用科學領域之科學家在研究上精益求精,提升我國工程
    科學之研究水準與國際地位,爰修正原條文,增設「工程科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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