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候選人提名期限屆滿時,選舉籌備委員會應即初步審查各方提名是否
合於本院組織法第四條院士資格之規定,將其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
,註明其合於院士候選資格之根據,連同有關文件提交評議會。選舉籌備
委員會並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
評議會應開列各組被提名人名單,連同有關資料分別寄送各組院士,由各
組院士對同一組別之被提名人,以通信方式無記名投同意票。
凡已提名而未克列入初步名單者,經評議員十人書面提議,由評議會過半
數之可決,得加入初步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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