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情報機關對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應於遴聘前進行資格審查。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並簽具切結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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