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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情報機關對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應於遴聘前進行資格審查。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並簽具切結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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