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規定會議主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