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規定會議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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