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立法理由〕
因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及遵行事項,已於「全國性
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有相關規範,爰說明依該
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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