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財團法人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資料,應包括工作
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資料之內容。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立法理由〕
訂定工作計畫訂定原則。

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
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
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相關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立法理由〕
一、訂定經費預算擬編原則。
二、財團法人擬編每年經費預算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亦即將每年的預算
    ,從「零」的基準開始,不囿於以前年度預算數字的高低,重新審視
    其業務活動,決定其優先執行順序,而根據成本、效益的分析,就下
    年度預算作適當的安排,將有限的資源作妥善的配置,發揮資源運用
    的最大效果,另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相關計畫亦應尋求以最小成本獲
    得最大效益。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敘明計畫重點、經費預算、預期效益及收支營運預
計表,其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立法理由〕
訂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格式,其內容包括計畫重點、經費預算、預期效
益及收支營運預計表,並說明各項目應記載及遵行事項。

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
章程規定之情形,其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三。
〔立法理由〕
訂定工作報告編製原則及格式,其內容包括計畫實施內容、效益及年度財
務報表,並說明各項目應記載及遵行事項。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立法理由〕
因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及遵行事項,已於「全國性
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有相關規範,爰說明依該
準則辦理。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