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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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財團法人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資料,應包括工作
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資料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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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立法理由〕 訂定工作計畫訂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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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
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
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相關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立法理由〕 一、訂定經費預算擬編原則。
二、財團法人擬編每年經費預算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亦即將每年的預算
,從「零」的基準開始,不囿於以前年度預算數字的高低,重新審視
其業務活動,決定其優先執行順序,而根據成本、效益的分析,就下
年度預算作適當的安排,將有限的資源作妥善的配置,發揮資源運用
的最大效果,另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相關計畫亦應尋求以最小成本獲
得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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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敘明計畫重點、經費預算、預期效益及收支營運預
計表,其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立法理由〕 訂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格式,其內容包括計畫重點、經費預算、預期效
益及收支營運預計表,並說明各項目應記載及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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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
章程規定之情形,其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三。
〔立法理由〕 訂定工作報告編製原則及格式,其內容包括計畫實施內容、效益及年度財
務報表,並說明各項目應記載及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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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立法理由〕 因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及遵行事項,已於「全國性
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有相關規範,爰說明依該
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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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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