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內政部台內會字第 10803603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 條,自財團法人法施行之日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該法第二十五條第
五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
法人,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其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茲為使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編製上開備查資料有所依循,爰訂
定「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計八條,內容重點如
下:
一、備查資料之內容。(第二條)
二、工作計畫訂定原則。(第三條)
三、經費預算擬編原則。(第四條)
四、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格式、項目、應記載及遵行事項。(第五條)
五、工作報告編製原則與格式、項目、應記載及遵行事項。(第六條)
六、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及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
    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