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
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商業同業公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
圖記。
〔立法理由〕
本法第十條已明定:「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
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配
合修正簡化有關公會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送主
管機關備查的流程及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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