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使用之衛星定位接收儀及電子測距經緯儀,應至少每三
年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
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校正一次,並出具校正報告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應用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新增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使用儀
    器之校正方式,以確保施測成果品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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