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
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
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
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所定申請時間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四前段。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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