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2091106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4月30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2749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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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8月23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4814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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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3月6日內政部(89)臺內警字第898117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增訂第1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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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內政部(89)臺內警字第 898183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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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8月2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1007812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4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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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內政部(93)臺內警字第09300798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9條,自93年3月1日施行(原名稱為: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 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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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509221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 條,並自95年10月1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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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7103216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5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增訂第10條之1條 文;並自97年7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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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709953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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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 0990928838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8條至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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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306063582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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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 104095548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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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9093070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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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2091106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2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自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其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茲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
其中,第九條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
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以及受
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明定其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
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以下
簡稱審查會)審查許可及返臺後通報規定;並為因應實務需求與健全公務
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管理機制,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
    務之人員為本辦法所稱特定身分人員。(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相關機關為審查會之成員。(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符實務管理需要,爰明定相關機關(構)應將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
    可之人員,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修正條
    文第五條)
四、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須符合一定情形,始得申請進
    入大陸地區。(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為強化返臺通報管理,爰增訂各機關(構)收到申請人返臺通報表後
    ,應回傳資料予主管機關之相關機制。(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