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
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在海外地區
、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之案件或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
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增列延期居留案件,以符合實務運作;並參照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將「國外」修正為
    「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且增列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
    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亦為三個月
    ,另不符或欠缺之資料不限於在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
    請之案件,併此指明。
二、為符實務運作所需,爰第二項增列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補正不完全者
    ,駁回其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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