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委託,指委託人將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規範或其他要求提供
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委託人編列之經費或自己之費用,依委託人提供之規
範或其他要求從事實際之研發、產製或維修工作,並由委託人依委託事務
之成果或完成數量,以為驗結或支付受託人相對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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