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 一次。 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 而當年考績最優。 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基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基準 如附表。
一、依法制體例,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