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為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召集日程前已航行國外,確定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二、已確定出航國外且航程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為顧及擔任國外航線船員接受召集人員工作權益,爰訂定因航行工作無法 接受召集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