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調配使用之船舶,必須清艙卸貨保持船況良好堪用,其船上員工應配
  備齊全,並依照規定之時間地點如期向當地船舶調配工作組報到,經檢
  查,評審合格後交由接收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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