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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經調配使用之船舶,必須清艙卸貨保持船況良好堪用,其船上員工應配 備齊全,並依照規定之時間地點如期向當地船舶調配工作組報到,經檢 查,評審合格後交由接收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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