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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鄉(鎮、市、區)得設置輔導中心,下轄督導區及輔導組,以二至五個輔 導組設置一個督導區;村(里)設置輔導組。輔導中心及輔導組冠以該行 政區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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