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
    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立法理由〕
因應軍事學校常備士官班已改制為陸軍專科學校,爰修正第二款,刪除第
二款之班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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