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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軍事教育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現行法規)
第十七條(學員生公費待遇及津貼)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