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與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入學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立法理由〕 一、為統一「入學志願書」等用詞,爰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
相關用詞。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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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軍事學校自費學生自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
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
學或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
費待遇及津貼。但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
〔立法理由〕 一、配合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與第七條第
一項規定,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其權利、義
務及管理事項,與轉入年班之軍費生相同;及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
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研修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預備學校國中部軍費生
遭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事由,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軍費生及軍
事學校自費學生得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起迄時間。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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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
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立法理由〕 因應軍事學校常備士官班已改制為陸軍專科學校,爰修正第二款,刪除第
二款之班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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