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70000138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6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1年11月8日國防部典試字第4081號令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 64年5月29日國防部金銓字第1716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65年8月31日國防部金銓字第2500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67年3月27日國防部金銓字第939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 77年2月26日國防部恕惻字第0752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 79年3月28日國防部伸信字第1487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80年8月28日國防部伸信字第53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88年6月9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768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 原名稱: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國防部鐸錮字第890000748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 91年12月26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9100017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 93年7月27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78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 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 賠償費用辦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01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9 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275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16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12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4000008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 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70000138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6條、第7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
六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發布施行,曾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
六月一日修正施行。茲為符國家培養軍事人才目的、公費給付之合理性及
公平性,並配合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增列國中部軍費
生遭取消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資格之修正,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統一「入學志願書」等用詞。(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列自費學生核轉軍費生適用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起迄時間。(修
    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軍事學校常備士官班」已改制為「陸軍專科學校」,刪除該班
    隊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與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入學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立法理由〕
一、為統一「入學志願書」等用詞,爰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
    相關用詞。
二、第一項未修正。

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軍事學校自費學生自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
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
學或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
費待遇及津貼。但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
〔立法理由〕
一、配合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與第七條第
    一項規定,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其權利、義
    務及管理事項,與轉入年班之軍費生相同;及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
    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研修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預備學校國中部軍費生
    遭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事由,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軍費生及軍
    事學校自費學生得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起迄時間。
二、第二項未修正。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
    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立法理由〕
因應軍事學校常備士官班已改制為陸軍專科學校,爰修正第二款,刪除第
二款之班隊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