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
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法務官設置之設置及掌理事項增訂,爰予修正,定明通譯及執法
官兵,於官兵權益保障會事務,亦受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