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 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
配合國防法務官設置之設置及掌理事項增訂,爰予修正,定明通譯及執法 官兵,於官兵權益保障會事務,亦受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