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至少應加入一省(市)會計師公會後,始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
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會計師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登記為稅務代理
人者,其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不以原申請登錄之省(市)區域內為限。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會計師法第八條取消會計師執業區域限制規定,修正第一項,定
明會計師至少應加入一個區域會計師公會後,始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
理人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二、會計師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允宜比照第一
項規定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不受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所載登
錄地區之限制(無須申請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爰增訂第二項
,以資明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