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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 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 請人,並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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