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准退還營業稅者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劃撥退稅:
(一)以新臺幣撥付至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之中華民國
境內金融機構帳戶。
(二)以外幣撥付至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之中華民國境
內或境外金融機構帳戶。
二、支票退稅:以新臺幣支票郵寄至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
之受款人及收受地址。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以外幣撥付款項者,應就應退稅款扣除貨幣兌換與劃撥
之手續費及其他撥付相關費用後,以餘額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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