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
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
〔立法理由〕
一、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所支領「兼職費」,指其因兼任該等職
    務所得支領之酬勞,並非提供勞務之對價,應在合理額度內支領。又
    為避免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成為酬庸之職位,董事或監察
    人具有軍公教身分者,應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及相關兼職費
    支領規定(例如:主管機關之解釋函令)辦理。至於未具軍公教身分
    之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或依第二項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另定兼職費支給數額,報本部核准
    。
二、兼職費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報
    本部核准,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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