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得依其服務之學
校數及學生數,下設分組,協助小組進行初步評估(以下簡稱初評)作業
。
前項各分組之成員人數,由本部依業務需要定之;各分組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本部指派本部主管學校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本部依各分組任務,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大專鑑輔小組下設之分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專業人員。
(七)相關團體代表。
二、高中資優鑑定小組之分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教師組織代表。
前項第一款之分組中,第一目及第六目之成員合計,應超過成員總數之二
分之一;第二款之分組中,第一目之成員,應超過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二項第一款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大專鑑輔小組下設之分組,得視初評作
業及其他相關業務需求,置評估人員若干人,由本部就具評估專業資格者
聘(派)兼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
得設分組,協助小組進行初步評估,以符合現行分區初審之工作。
三、第二項規定各分組成員之聘派及組成:
(一)第一款明定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之分組成員組成
,並分目列明。分組為實際執行鑑定作業初步評估工作,主要
以學者專家及專業人員為主,做專業之研判,另需有其他類別
委員,協助提供意見,包括跨不同教育階段與教育體制鑑定需
有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提供特教服務之規畫需有學校行政人員
、維護學生受教權需要教師組織代表、疾病或障礙對學習影響
之釐清需有專業人員、涉及各障礙類別之鑑定需有特殊教育相
關家長團體代表及團體代表等。
(二)第二項明定高中資優鑑定小組之分組成員組成,並分目列明。
分組為實際執行鑑定作業審查工作,主要以學者專家為主,提
供專業意見,另需有其他類別委員,協助提供意見,包括配合
教育體制之相關規定需有教育行政人員、維護學生受教權需有
教師組織代表等。
四、第三項規定各分組中成員應有比例,第二項第一款分組前已論明分組
實際執行鑑定作業之初步評估工作,以學者專家及專業人員為主,爰
規定應超過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第二項第二款分組實際執行鑑定作
業審查工作,以學者專家為主,爰規定應超過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五、第四項明定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之分組,得置具評估專
業資格者若干人,由本部聘(派)兼之。評估人員係本法第十九條第
二項之人員,其資格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具評估專業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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