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藝師得擔任教育、文化機構或民族藝術訓練機構教職,並得依有關規定
  應聘擔任各級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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