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
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明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
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爰刪除「二星期內」文字,以
避免兩者期限不一,易衍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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