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 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明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 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爰刪除「二星期內」文字,以 避免兩者期限不一,易衍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