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
月十五日。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就學補助,由幼兒園逕予減免;同款第二目就
學補助,由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
主動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財稅及其他相關資料,確認幼兒
之父母或監護人之補助資格,將其補助資格查調結果,交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轉知父母或監護人。
二、父母或監護人對前款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檢附證明文件、資料,交
由教保服務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補助資格。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款規定確認補助資格後,應通知教
保服務機構轉知父母或監護人,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請款事項。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就學補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
規定辦理。
第四條第二項就學補助之撥款事宜,依中央主管機關學前教育相關補助規
定辦理。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
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
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依補助類別
,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教保服務機構報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
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採預先扣
繳者,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父母或監護人。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定期抽檢教保服務機構撥款紀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目次調整,及配合本辦法
學費補助文字修正為就學補助,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五歲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及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幼兒中低收入戶補
助,涉及所得及身分屬性認定,申請程序係由家長填具申請表後,透
過幼兒園依據家長於申請表勾選項目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進行
比對,產出確認單提供家長確認後繳回;為簡政便民,自一百十年八
月起,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將自動比對幼生身分屬性,教保服務
機構於系統產出通知(確認)單,簡化行政流程,爰修正第三項規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資料,包括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資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
,並定明父母或監護人對前項查調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證明文件另
行審查;補助資格確認後,再由教保服務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辦理請款事項。
四、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新增第五項,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所列之就學補助,其撥款事宜,
定明依中央主管機關學前教育相關補助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非營利幼兒園: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
兒園作業要點辦理,家長入園每月繳交定額之費用;政府協助
家長支付費用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學期分二次核
撥,不足再予追加。
(二)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所設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依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
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三)準公共幼兒園: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
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辦理,家長入園每月繳
交定額之費用;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部分,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每學期分二次核撥,不足再予追加。
(四)公立幼兒園之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家長入園每月繳交定額之費用;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部分,
每學期採一次核撥,不足再予追加。
六、第六項及第七項由現行條文第五項及第六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七、第八項由現行條文第七項移列,配合第七條第三項修正申請人為父母
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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