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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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原住民族教育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原住民幼兒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時,有優先權。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
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就學費用;其補助辦法
,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原住民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與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地
方政府應輔導或補助部落、法人、團體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
教保服務。
地方政府辦理前項輔導或補助事項,應鼓勵以族語實施教保服務,中央原
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分別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未滿
二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協
助。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
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
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
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
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
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
人力。
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
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
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