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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前條獎勵金以運用於家庭教育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研習、教學 研究及國內外交流觀摩為限。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獎勵金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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