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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資源班教師、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負責之教師,除每週基本授 課節數外,應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與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 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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