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家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
班級代表;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擔任會員代表組成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會員代表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
之家長;會員代表總額內未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者,學校應於有身心障
礙學生班級內協調一人擔任班級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日起,至下
屆會員代表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項次互換,先論班級代表之選(推),再
論會員代表大會之組成。現行辦法未規定班級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及
會員代表大會三者之關係,易生混淆,爰修正條文第二項定明,以資
明確;修正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惟現行條文
並未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均未獲選(推)為班級代表時,應如何
處理。為促進身心障礙學生之權益,學校應協調至少一人擔任會員代
表,爰修正第三項;另「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配合第二項修正為
「會員代表」,以利用語一致。
三、又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係於學期中轉入,其家長經學校協調擔任會員
代表時,其任期應與其他會員代表相同,於後者一年任期終了時結束
其任期,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所有會員代表任期終了時重
新依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爰修正第四項。
四、第五項未修正。
五、為確保家長公平參與學校事務,保障學生權益,如同一家庭有二位以
上學生就讀同一學校不同班級,若父親與母親分別獲選(推)為不同
班級之班級代表時,依第五項亦僅其中一人得為班級代表(會員代表
),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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