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
,其任務如下:
一、審核專案輔導學校所提改善計畫,並督導及協助該校執行。
二、學校財務查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校務諮詢及改善之建議。
三、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之建議。
前項查核輔導小組置委員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主管
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學校主管機關就財務、人事、教學、
校務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聘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