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請領名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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