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
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
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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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前二項之獎補助、方案之實施範圍、載明事項、辦理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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