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4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22804813A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1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4月30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880467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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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6月22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8807148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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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9月28日教育部臺(八九)參字第891220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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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10月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20143037A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增訂第7條之1、第7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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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6654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0條(原名稱: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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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70090129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5條至第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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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12803172A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1條,自111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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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4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22804813A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1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訂定
發布,並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
一年六月二日修正發布。為配合特殊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
正公布,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十一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
原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
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及第四
十條第三項「前二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分
別移列並修正為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
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前二項之獎補助、方案之實施範圍、載明事項、辦理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援
引條次。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配合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不適用
    現行條文之特定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