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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或核備之投資及技術合作案件,得由主管機關協 調有關機關(機構)或相關公會提供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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