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股份
交換、增加實收資本額變更登記等,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其來源(現金
、貨幣債權、技術作價、勞務出資、股票抵繳、其他財產、股息紅利、法
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股份交換、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及其發行股款價額、發行股數與資本額,其有溢價或折價
情形,應載明每股發行金額及敘明會計處理方式,並載明增資前後之已發
行股份總數及資本額。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資本額登記,應行查核事項如下:
一、現金股款者:應查核股款繳納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
    證;如係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以對公司所有
    之貨幣債權抵繳股款者,應查核發生之原因是否確實;股款如已動用
    ,應查核公司之列表說明,並核對各項憑證;股款轉存定期存款者,
    應查核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
二、技術作價、股票抵繳或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公司股東姓名及
    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與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三、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除僑外投資公司外,會計師應取得
    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並評估是否採用;及查核相
    關財產是否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但依法無登
    記之規定者,應查核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公司
    。
四、股票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其估價是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之公司股票,應以衡量日該公司之資產
        淨值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之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股票當日無成
        交價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成交價有
        劇烈變動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三)上市及上櫃之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收盤價估定之。股票當日無買
        賣價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格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
        變動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
  (四)前三目所定衡量日應為基準日前二個月內。
五、股息紅利轉作資本者:應依據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
    )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就盈餘分派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相關
    規定,予以查核。
六、法定盈餘公積轉作資本者:應依據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之轉
    作資本金額及提列數額之計算是否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查核。
七、資本公積轉作資本者:應就其種類、來源及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相關
    規定、其沖轉之金額是否依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等事項,予
    以查核。
八、公司合併者: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股東
    會、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或股東同意書)、合併契約書、股
    東姓名、配發股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並敘明所採用之會計
    處理方法。
九、分割發行新股者: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股東會、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分割計畫書、股東姓名、
    配發股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並敘明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
    。
十、收購發行新股者: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股東會、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收購契約書、股東姓名、
    配發股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並敘明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
    。
十一、股份轉換發行新股者: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股東會、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股份轉換契約書
      、股東姓名、配發股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並敘明所採用
      之會計處理方法。
十二、股份交換發行新股者:應依據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董事會
      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股份交換契約書、股東姓名、配發股數
      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並敘明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受託查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時,應查核股東人
數,如有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並應查核全體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記載
出資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無須檢附鑑價報告;於勞務出
資部分,應另查核股東姓名及是否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比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一)及(三)。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鑒於本辦法並未就公司資產淨值之估定方式另作規範,爰修正第
        四款第一目規定,明定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之公司股票,「
        應」以衡量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二)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
        及第一百九十二條,已增訂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
        會之規定,爰修正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增訂「董事同意書」。
  (三)增訂第十二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增訂,爰
        予增訂。
三、修正第三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三)及修正條文第三條
    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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