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規劃評估階段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規劃評估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示範計畫(如附件二)書面一式十份、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計畫內
    容應載明計畫目的、工作內容概述、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
    預期效益,且工作內容概述應包含: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場址調查。
    (二)再生能源設置參與意願調查。
    (三)再生能源電廠成立作法規劃。
    (四)商業開發或自用經營模式規劃。
    (五)再生能源推廣策略規劃與執行作法。
三、其他本部要求之相關資料。
本辦法發布日前已獲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作業要點)第一階段補助款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規劃評估階段獎
勵。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修正為第一項:
    (一)將規劃評估階段獎勵之申請期間,延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
    (二)另為增加獎勵對象遞件申請之彈性,改為隨到隨審,爰刪除現
          行條文各年度申請期限為一個月之規定,放寬至一百十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皆可提出申請。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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