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護理之家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登記,並繳納
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
一、護理之家平面簡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
    及總面積。
二、主管機關許可設置或擴充文件。
三、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證明文件。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設施、設備之項目。
七、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與醫院所訂定之契約。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針對護理機構申請開業規定,
    整合至本辦法中規範,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遵循與護理機
    構管理。
三、依護理機構分類,有關護理之家規定列於本修正條文;有關居家護理
    所規定列於修正條文第八條。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