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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應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之用 為限;抽取樣品後,應交付憑據予報驗義務人。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
〔立法理由〕
範查驗機關得自輸入化粧品無償取樣及取樣之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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