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應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之用
為限;抽取樣品後,應交付憑據予報驗義務人。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
〔立法理由〕
範查驗機關得自輸入化粧品無償取樣及取樣之數量限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