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之產品委託其他業者(以下稱受託者)製造、加工或提供服務時
,應就品質管理系統流程足以影響產品之符合性者,簽訂委託書面契約,
實施監測。
製造業者應採行措施,確保受託者之製造、加工或提供服務流程,符合委
託書面契約、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立法理由〕
委託製造,應就品質管理系統影響產品符合性之流程部分,訂定書面契約
與實施監測,及製造業者應採行確保委託製造符合契約與法規措施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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