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認證證明書,並公告之
。
〔立法理由〕
因現行公告認證範圍內容除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外,尚包含檢驗機構名稱
、地址等其他事項,爰刪除例示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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