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公有古物複製時,毀損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三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援引本法條文條次變更,修正相關條次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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