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聽中心管理之公有財產屬國有財產者,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
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
文化部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
理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明定影視聽中心管理之國有及公有財產,應依權責及規定分別編造相
關表陳報。
二、參照國有財產法第九條規定,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
務。財政部設國有財產署,承辦前項事務,因此影視聽中心應將所管
理之國有財產資料,依規定分別編造相關表陳報文化部轉送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以利該署了解行政法人管用國有財產之情形;其他公有財
產,則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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