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
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格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
以二次為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農藥代噴技術人員專業素養及形象,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
    測驗均及格,始發給證書,爰將原發給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
    明修正為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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